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71號聲請人 鍾靜茹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茂盛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應屬非訟事件。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另,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並未提出可為檢查人之人選,請於5日內一併提供可為檢查人之名單、基本資料、聯繫方式、地址、是否具有專業之資格、有無擔任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意願、以及是否得適任擔任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條件等資料,以供本院審核,是此部分之聲請,資料顯有欠缺,而應補正。綜上,本件聲請人應以書狀補正提出上揭資料及證物,並提出補正狀繕本各1份,以利寄達相對人表示意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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