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6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學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董尚 時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主張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