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95號聲請人 凌錦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鑫永利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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