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31號聲請人 黃高換 訴訟代理人 黃貞華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0CX0000000-0│1│180│├──┼──────────┼───────┼──┼──┤│0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6GX000000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