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聲請人 林美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繳納郵務送達費2,280元。(郵務送達費係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34×10=2,380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聯邦商業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例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等)。
三、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於何時毀諾?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次應提出如聲請狀所載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不可歸責事由之「證明文件」(如聲請人於繳交協商款2期後,因聲請人當時無工作,配偶不願幫忙繳交,不得不毀諾等)。
四、協商成立後迄今,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次應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之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95至100年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上開文件若有已提出者,毋庸重覆提出)。
六、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100年9月21日至100年12月31日任職於元煜實業有限公司,薪資收入共54,863元、101年1月1日至101年5月31日任職於元煜實業有限公司,薪資收入共100,000元;每月負擔房租4,500元、膳食費7,500元、車資750元、電話費1,000元、醫療費300元、日常生活費1,5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次應陳報聲請人於履行協商條件期間係與何人租住於何處?房租分擔比例?並提出當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若係以現金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
七、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若有子女,應一併提出上開文件)。
八、提出聲請人於履行協商條件期間「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薪資單、獎金單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次應具體說明於履行協商條件之期間是否有向親友借貸之情形?渠等是否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若是,則應提出「全部」債權人之全名、地址及其明確債權金額、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有無擔保、借貸時間、有無約定利息、是否已清償完畢及係以一筆或多筆金額交付?等事項,並檢附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相關提領紀錄,及自借貸契約成立迄今之「所有」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若否,則釋明係如何籌措、支應每月應繳協商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任職之公司(含法定代理人)名稱、所任職務種類及薪資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