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66號聲請人 吳梅鶯 訴訟代理人 謝汶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明焜┌──────────────────────────────────────────────────┐│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呂強電線電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0─││1│1000│││││六│││││├─┼───────────────┼──────────────┼────┼───┼────┼───┤│02│呂強電線電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0─││1│1000│││││二│││││├─┼───────────────┼──────────────┼────┼───┼────┼───┤│03│呂強電線電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0─││1│1000│││││八│││││├─┼───────────────┼──────────────┼────┼───┼────┼───┤│04│呂強電線電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0─││1│1000│││││三│││││├─┼───────────────┼──────────────┼────┼───┼────┼───┤│05│呂強電線電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0─││1│1000│││││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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