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5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告 林傳凱
劉月欽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1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茲原告起訴請求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無權行為,併請求被告劉月欽應將夫妻贈與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惟系爭不動產業經被告劉月欽再移轉訴外人 林孟霏 ,是原告就此部分事實,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二十日,提出準備書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寄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