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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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4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國慶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767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