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簡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簡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筆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四月十三日所為一0八年度審交易字第五九一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91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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