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62號聲請人 張李正琴 即財團法人康文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康文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原捐助章程全文。
二、財團法人康文文教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