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七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支票均沒收。
事實
一、丙○○與新力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代表人丁○○係表兄弟關係,其任職新力公司經理一職已數十年,負責處理新力公司財務支出事宜,保管新力公司所有之臺灣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簿及支票印鑑章,於公司業務範圍內有簽發支票之權,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丙○○因其胞妹乙○○(另行審結)開設之延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東公司)需資金週轉,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供行使之用之概括犯意,先後多次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逾越簽發公司支票之授權範圍,並與乙○○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在新力公司內,連續多次擅自盜用「新力公司」及其代表人「丁○○」之印鑑於如附表所示支票發票人欄,先後偽造如附表所示具有價證券性質之支票,陸續交付乙○○週轉使用,迄至九十二年四月間止,偽造支票共六十二紙,金額計達新台幣(下同)一千七百六十三萬九千零二十元。嗣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丙○○因無資力處理盜開之新力公司支票,遂將上情主動告知丁○○始知悉全情。
二、案經新力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在右揭時、地為供其妹乙○○私人週轉,連續多次擅自盜用其保管之新力公司支票、「新力公司」及代表人「丁○○」之印鑑,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十二紙,並交付乙○○使用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新力公司之代表人丁○○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灣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存交易往來明細查詢一份、偽造支票之正反面影本各三十六紙附卷可稽。又依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之上開臺灣銀行支存交易往來明細觀之,並無與被告偽造支票之發票日相近及票面金額相當之票據存入紀錄,是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與共同被告乙○○,並非基於公司正常業務往來之票據交換使用,至堪認定,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丙○○係新力公司經理,負責處理新力公司財務支出事宜,保管新力公司所有之臺灣銀行三民分行支票簿及支票印鑑章,於公司業務範圍內有簽發支票之權,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逾越公司授權範圍簽發支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第一項之背信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後加以審理。被告與共同被告乙○○就偽造有價證券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俱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盜用新力公司及其代表人丁○○之印鑑於附表所示之偽造支票上,其盜用印章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其偽造支票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均時間緊接,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各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其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及業務侵占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再被告任職新力公司數十年,將一生心力奉獻於該公司,因兄妹情誼一時失慮致罹刑責,犯後已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且與新力公司代表人丁○○具有親戚關係,雙方並已達成和解,被告迄今尚在新力公司任職,新力公司代表人丁○○亦表示原諒,本院認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其犯罪情狀,尚非無可憫恕之處,酌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未曾犯罪,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按,素行良好,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得告訴人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四年,用啟自新。至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支票,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勇如法官黃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支票號碼│發票日│金額(新台幣)│├─────────┼────────────┼─────────┤│AL0000000│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五十萬元│├─────────┼────────────┼─────────┤│AK0000000│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十六萬七千三百元│├─────────┼────────────┼─────────┤│AK0000000│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十七萬二千七百元│├─────────┼────────────┼─────────┤│AK0000000│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四十萬二千元│├─────────┼────────────┼─────────┤│AL0000000│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三十五萬元│├─────────┼────────────┼─────────┤│AK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三十八萬三千元│├─────────┼────────────┼─────────┤│AL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二十萬元│├─────────┼────────────┼─────────┤│AL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四十萬元│├─────────┼────────────┼─────────┤│AK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三十四萬一千元│├─────────┼────────────┼─────────┤│AK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十六萬八千五百元│├─────────┼────────────┼─────────┤│AK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十六萬三千八百元│├─────────┼────────────┼─────────┤│AL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三十六萬三千元│├─────────┼────────────┼─────────┤│AL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三十萬元│├─────────┼────────────┼─────────┤│AL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十三萬五千元│├─────────┼────────────┼─────────┤│AK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三十四萬三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二十一萬二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六十萬三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三十萬八千元│├─────────┼────────────┼─────────┤│AK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十六萬六千三百元│├─────────┼────────────┼─────────┤│AK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十七萬元│├─────────┼────────────┼─────────┤│AK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十五萬七千元│├─────────┼────────────┼─────────┤│AK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四十一萬九百二十元│├─────────┼────────────┼─────────┤│AK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十日│三十六萬二千元│├─────────┼────────────┼─────────┤│AK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十日│二十萬五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三十二萬七千元│├─────────┼────────────┼─────────┤│AK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十七萬五千元│├─────────┼────────────┼─────────┤│AK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十六萬八千八百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十二萬八千二百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十六萬八千五百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十九萬五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三十八萬二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十五萬四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二十六萬一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九萬二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七萬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三十七萬八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三十一萬二千五百元│├─────────┼────────────┼─────────┤│AL0000000│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三十八萬七千五百元│├─────────┼────────────┼─────────┤│AL0000000│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二十二萬三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二十五萬七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二十萬一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五月十日│三十五萬二千八百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五月十日│二十八萬七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五月十日│二十一萬二百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三十六萬九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二十五萬七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二十九萬八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二十五萬六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二十五萬三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三十六萬五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三十五萬三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三十六萬二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三十六萬四百元│├─────────┼────────────┼─────────┤│AL0000000│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三十七萬九千六百元│├─────────┼────────────┼─────────┤│AL0000000│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三十一萬二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十七萬二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三十三萬二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三十一萬八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三十六萬二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十七萬二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三十三萬二千元│├─────────┼────────────┼─────────┤│AL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三十七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