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7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75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2月1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勝利
法官楊子莊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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