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65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法定代理人狀末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曾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