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0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王裕勳
一、債務人王裕勳、蔡賢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裕勳前就讀私立光華高商進修學校、華夏科技
大學邀同債務人蔡賢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新臺幣(下同)30萬元、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5份,金額總計95,77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王裕勳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0,93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蔡賢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8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0,936元
王裕勳、蔡賢貞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60,936元
王裕勳、蔡賢貞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936元
王裕勳、蔡賢貞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