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757號

原告 陳莉樺

訴訟代理人 于永生

被告 張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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