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757號
原告 陳莉樺
訴訟代理人 于永生
被告 張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家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757號
原告 陳莉樺
訴訟代理人 于永生
被告 張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