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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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451號

原告 謝明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品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家蓁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 桃小 字第 1451 號裁定(111.07.2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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