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94號上訴人即原告 蔣美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彥霖 等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29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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