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30號聲請人 郭芬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陳信宏┌──────────────────────────────┐│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57203-3│(100股)│├──┼────────────┼────────┼─────┤│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65股)│├──┼────────────┼────────┼─────┤│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6股)│├──┼────────────┼────────┼─────┤│0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66股)│├──┼────────────┼────────┼─────┤│000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08股)│├──┴────────────┴────────┼─────┤│合計:5張│665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