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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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44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徐雅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被繼承人 沈隆生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6,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小 字第 3448 號裁定(110.10.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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