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字第5號自訴人 姜文梅 自訴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李曼君 律師被告 吳金生
李宏吉 楊倉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郭世顏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