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