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4號上訴人 饒瑞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饒畯憲 、 饒瑞煌 、 饒松妹 、 饒勤妹 、徐耀基、 徐耀斌 、 徐碧霞 、 徐碧玲 、 徐鳳鶯 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柒拾柒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