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7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慶霖
劉旭彬
14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2月3日上午10時1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