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01號原告 劉寶慶 被告 黃燕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三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同年七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在原告住所地送達,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劉秀琴,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二六頁),原告並未依限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表可按,其訴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