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54號原告 彭月蘭 被告 洪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54號原告 彭月蘭 被告 洪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