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金上訴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賢哲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 律師
羅庭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宇廷 選任辯護人 賴英姿 律師
王邦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賢斌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趙哲文 選任辯護人 吳佩書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阮泰淐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律師
李軒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