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225號抗告人 蔡賢忠
詹素芬 梁 黃雪美 柯瑞旺 姚雪玉 (即 謝明枝 之繼承人) 謝忠和 (即謝明枝之繼承人) 謝梅玲 (即謝明枝之繼承人) 謝惠美 (即謝明枝之繼承人) 莊太郎 曾再傳 吳青易 陳家和 徐有楠 李昆林 王清 吳文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顏世傑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