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110號

原告安固麗科技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勳

訴訟代理人 王新發 律師

複代理人 施銘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禾營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書記官許慈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