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
台北市○○○路○○○巷○○號1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並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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