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5號原告 彭雲耀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1條、第173條、第174條、第176條至第181條、第185條至第187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件裁判所適用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於民國10
2年1月31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業於106年7月21日議決作成釋字第751號解釋,有司法院106年7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60019172號函在卷可按。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茂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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