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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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
丙○○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及一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乙○○、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業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認為正當,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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