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 李宗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原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7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
指法院就認定之事實,為法規之適用有所錯誤而言。此所指錯誤,指有積極適用法規錯誤、消極不適用正確法規,及法規解釋、見解違背司法院解釋而言。如無上開情事,要難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59號確定裁定(下稱
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原確定裁定無視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75號裁定(下稱第875號裁定),已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逕以第875號裁定乃伊追加之訴未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駁回前,聲請該承辦法官迴避情形所為說明及見解,否認第875號裁定已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顯有違法云云,為其論據。
查原確定裁定,係認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76號確定裁定(下
稱976號裁定),以本件聲請人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5萬2000元,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事件,其追加之訴經臺高院以10
6年度上字第1284號裁定駁回,經確定而不得併入該本訴合併審判,二者即為各自獨立之訴訟,不得併計其價額,而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核無聲請人所指之再審事由,因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依前揭說明,自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再審事由。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謝說容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