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50號聲明異議人 施秀燕 受刑人 王聖瑋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聖瑋為聲明異議人施秀燕之子,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1017號判決確定,就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就侮辱公務員罪部分,判處拘役40日,均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接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880、3881號執行命令後,於民國108年9月10日上午10時10分準時報到,檢察官卻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逕予發監執行。按聲明異議人患有心臟病,領有身心殘障手冊,全賴受刑人照顧生活起居及支撐家計,為免影響受刑人之經庭生活,爰提起本件異議,請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有權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
三、查本件聲明異議人施秀燕係受刑人王聖瑋之母,此有聲明異議人檢具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聲明異議人顯非受刑人本人或其配偶,且觀上開戶籍資料,受刑人係73年次,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又無資料顯示其曾受監護宣告,是聲明異議人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揆諸前揭說明,施秀燕既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即不得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向法院聲明異議。從而,本件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