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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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77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秀珍於1.民國101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68計算,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年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收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2.民國103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8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8.69計算,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年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收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7年03月25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66,44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7年03月25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240,31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27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秀珍│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66447││七年三月二十││七點五二計算之│││元││六日起至一百││遲延利息│││││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002│新臺幣│林秀珍│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240311││七年二月二十││三點零三五計算│││元││六日起至一百││之遲延利息│││││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秀珍│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66447││七年四月二十││以內者,按年息│││元││七日起││百分之一點一六│││││││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六│││││││,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林秀珍│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40311││七年三月二十││以內者,按年息│││元││七日起││百分之零點八六│││││││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八│││││││,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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