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麥梁英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捌萬伍仟柒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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