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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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316號上訴人 洪華鍾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被上訴人 陳政豪 訴訟代理人 陳奕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同時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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