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695號
上 訴 人  蒲盛松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兆坤 間因101年度北簡字第8695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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