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8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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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8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8226號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opSkyInternationalHoldingsLtd.、甲000000000000000、志晟股份有限公司、乙○○、丁○○、戊○○、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TopSkyInternationalHoldingsLtd.、甲000000000000000之中文譯名。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