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懿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10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香奈兒)商標項鍊壹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辦理99年度偵字第11009號被告郭懿儀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於民國99年7月27日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9年8月6日確定。扣案之仿冒「CHANEL」(香奈兒)商標項鍊1條,係供被告犯罪所用及所得且為被告所有之物,屬於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應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及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亦有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法類第5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規定,於99年7月27日以99年度偵字第1100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9年8月6日確定在案,有該99年度偵字第11009號偵查卷宗(含警卷)、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CHANEL」(香奈兒)商標項鍊1條,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且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在卷,並有保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高雄分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附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列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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