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97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鄧英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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