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3號
法定代理人 許建隆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周美宏 、 龔俊達 、 林美秀 、 陳怡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