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3號

原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隆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周美宏龔俊達林美秀陳怡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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