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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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9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范水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范水金於民國92年11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88,656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