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 蘇雅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彰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建彰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建彰之住居所為臺北市○○區○○○道○段○○○巷○○號,惟原告 陳明 被告早已離去上開住處,則上開處所顯非被告真正住居所,原告亦未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