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9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江文君

被告蕭莉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83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莉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3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79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因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3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㈡被告於113年1月14日、113年10月3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113年1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84號卷第105、106頁)及113年10月18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831號卷第10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84號卷第101頁)、文山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831號卷第101頁)附卷可佐。又上開盛裝毒品物品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至因檢驗需要取用滅失部分,已不存在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陸捌公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068公克)

2

白色透明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肆捌公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048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