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家暫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暫字第58號聲請人 林德 和相對人 鄭如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有明文。
二、聲請人雖具狀稱兩造於民國108年7月間爭吵後,相對人攜子離去,限制聲請人與子女林00之會面時間,聲請法院協助使其有更多時間與 林廷恩 會面交往,而提出暫時處分酌定會面交往之聲請等語,惟查,聲請人現尚無家事非訟事件之本案請求繫屬於本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既無家事非訟事件之本案請求,與前開規定暫時處分係家事非訟事件之附隨性請求,尚有未合,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