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25號原告 呂紹堂 被告 黃素敏 (NOVITASAR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按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家事事件法第5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離婚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8年8月26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13頁),參酌前揭說明,視為訴訟終結,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