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勇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勇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勇豪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附表:受刑人林勇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2日│107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3528號;移送併辦案號│33570號;移送併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4169號│:108年度偵字第559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16號│108年度簡字第4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7日│108年4月30日│├─┼─────────┼───────────┼───────────┤│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16號│108年度簡字第4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7日│108年6月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432號│85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