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湯元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元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湯元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附表:受刑人湯元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11月29日晚間某│107年07月26日││││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85號│字第347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135│108年度上訴字第452號│││││號││││├────┼──────────┼──────────┼──────────┤││判決日期│108年01月09日│108年04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93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52號│││├────┼──────────┼──────────┼──────────┤││確定日期│108年03月21日│108年05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73號│第86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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