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張家維 被告 林嘉昌
王韋傑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6年度上訴字第185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林嘉昌於不詳時、地,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後,於如附表所示之發票日,在其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街○○○號1樓之洗車廠內,持向原告調現周轉,並佯稱:本票均係發票人急需現金周轉等語,使原告陷於錯誤,陸續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予林嘉昌,林嘉昌則親自或轉請被告王韋傑將上開本票交與原告收執而行使之,爰聲明請求林嘉昌、王韋傑(下稱被告二人)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萬元(即附表所示票面金額總和),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6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林嘉昌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王韋傑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
1項第2、3款、第262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9款規定,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除被告二人外,另以 湯蘭如林秀鳳 為共同被告,且其聲明請求之金額為4,459,95
0元(含上揭訴訟標的之聲明請求金額93萬元),惟於106年10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以言詞撤回對湯蘭如、林秀鳳之訴,並就被告二人部分減縮訴之聲明為75萬元,均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按,核與上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二人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56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亦即維持原判決此部分有關被告林嘉昌無罪之判決。依照首開規定,原告就被告二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因已無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附表┌──┬─────┬──────┬─────┬────┐│編號│本票號碼│發票日│票載發票人│票面金額│││││身分證字號││├──┼─────┼──────┼─────┼────┤│1│000000000│102年3月5日│ 陳惠文 0000│45,000元│││││000000││├──┼─────┼──────┼─────┼────┤│2│000000000│102年3月4日│ 陳希志 0000│75,000元│││││000000││├──┼─────┼──────┼─────┼────┤│3│000000000│102年3月7日│ 黃月雲 │6萬元│││││0000000000││├──┼─────┼──────┼─────┼────┤│4│000000000│無│ 練瑞騫 │3萬元│││││0000000000││├──┼─────┼──────┼─────┼────┤│5│000000000│無│ 陳偉英 │12萬元│││││0000000000││├──┼─────┼──────┼─────┼────┤│6│000000000│無│陳偉英│15萬元│││││0000000000││├──┼─────┼──────┼─────┼────┤│7│000000000│無│黃月雲│6萬元│││││0000000000││├──┼─────┼──────┼─────┼────┤│8│000000000│102年3月4日│陳希志│75,000元│││││0000000000││├──┼─────┼──────┼─────┼────┤│9│000000000│102年3月4日│陳希志│75,000元│││││0000000000││├──┼─────┼──────┼─────┼────┤│10│000000000│102年3月14日│陳偉英│6萬元│││││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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