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3號原告廣聚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富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偉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趙偉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37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慕先